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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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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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的算法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那天开始算仲裁时效,还有一个就是从没有签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算起这个仲裁时效,具体还是要看实际情况。
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怎么算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怎么算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主要有两种说法:

一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二是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实务中,之所以这两种说法比较多,主要是涉及到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何种性质产生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吗

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当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有两个标准:

1、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2、双方是否已经产生了劳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并不只是单纯看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

没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否定已产生劳动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话就是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签的话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话也是需要符合条件,同时还要注意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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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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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注意,以上1年起,是指从离职之日起算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从劳动者工作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仍当注意一个问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
两种观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那么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一种赔偿金,那么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权利侵害,员工应当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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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吗
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当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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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时效自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计算一年,解除劳动关系的,时效自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实践中对此有争议。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按此规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
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期满时,从一年期满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再主张双倍工资,那就不会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到2008年21月31日满一年,从次日起即2009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那么劳动者最迟在2009年12月31日前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过了这个时间就超过仲裁时效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损失,反而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双倍工资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如果不签订就有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双倍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实际收入来计算,如果满一年计算11个月,那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用人单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也知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新入职人员要求很严格,都能签订,但对于续签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劳动期,但没有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样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人事部门在工作中尤其要细致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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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到某制衣厂从事仓库保管工作,2010年8月1日,李某提前1个月向某制衣厂口头提出辞职请求,2010年8月31日李某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认定?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通常所称的“一般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在司法实务中称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
【分析】
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适用哪种时效的前提是该“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关于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加付一倍的部分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责任,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加付部分为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仲裁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则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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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怎样写仲裁申请?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写仲裁申请时一定要写清楚申请仲裁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原单位的具体工作年限,还有要写清楚原单位的具体地址,名称和相关的法人代表,然后写清楚具体的仲裁理由以及想得到的仲裁结果,然后准备证据等仲裁机关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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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注意,以上1年起,是指从离职之日起算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从劳动者工作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仍当注意一个问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
两种观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那么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一种赔偿金,那么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权利侵害,员工应当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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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的实效期像我这种怎么界定,2017年4月20到公司上班,2018年5月签订合同(合同日期是2018-1-1----2019-1-1)同时拖欠工资至今未付,这样我现在提起诉讼怎么算呢
[律师回复] 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注意,以上1年起,是指从离职之日起算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从劳动者工作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仍当注意一个问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那么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一种赔偿金,那么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权利侵害,员工应当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赔偿。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实务做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1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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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按此规定,在11月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二、双倍工资的性质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
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风险提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期满时,从一年期满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再主张双倍工资,那就不会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劳动者是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1月31日之前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到21月31日满一年,从次日起即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那么劳动者最迟在12月31日前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过了这个时间就超过仲裁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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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内容是什么?
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内容是:申请仲裁人员情况、仲裁机关信息、仲裁事项、请求事项、法律依据、仲裁意见等,具体情况下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实际来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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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律师回复]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如下: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时效一年 。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争劳动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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