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我们享有诸多权益,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并知悉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与事实;
(2)有权获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安全生产设备、工艺有着充分发言权,能够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与意见;
(4)如遇违章指挥,有权加以抵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遇到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时,有权采取必要的紧急避让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6)如遇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法享受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以及工伤保险赔偿等权利。
同时,作为企业员工,我们也承担着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学习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如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