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未接获通知便无故缺席法庭的审判过程时,这便被视为您们自行选择放弃辩护权益,此时,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非实质性的反对及缺席因素做出缺席裁定并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劳资争议仲裁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现场的情况,仲裁庭依然有权决定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应当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来审核确认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倘若有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员,仲裁员将会要求将其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为了便于日后查阅和存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