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非婚姻状况下所诞育之子女的收养事宜时,须遵循如下程序要求:
首先,送养人和被送养人均必须亲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文件;
其次,送养人应备妥居民户口薄及身份证(若由组织作为监护人者,则需提交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
第三,提供其他承担抚养责任之人的书面同意书;
再次,生父母作为送养方者,应当递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署的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保证协议;
最后,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童的情况下,送养方还需提供所在单位或农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相关证明,以证实送养人确实面临严重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