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时,其所衍生的地上建筑物以及如其他附着物等所有权利将无偿地过渡至国家手中。若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当这般情况出现时,续期申请人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签署合同,同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便完成后续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