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主体仅限于国家或农民集体组织。任何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体均不得拥有该项权益。这种情况源于我们国家坚持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政策。具体而言,农村以及城市郊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资源,除非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为国有之外,其余部分皆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居民住宅区用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认定其产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则毫无疑问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我们国家,土地并不存在所有权的争议,因为它们的所有权总是明确地归国家所有,或是集体所有,并不涉及私人个体范畴;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可被继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