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概念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合同制工”这一新型称谓。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实际的劳动力雇佣关系,那么在其担任临时工职务的期间内所从事的工作时间,都应被视为工龄的范畴予以纳入考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