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应就营业税而言,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时产生的营业额与特定税率进行严密运算后,方可得出应缴纳税款的具体数字。应缴纳税款额将等于营业额乘以对应的税率(即5%)之积。因此,在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全额收益和价外费用时,应按其总额的5%计算出所需交纳的营业税金额。
(2)关于土地增值税方面,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为“转让房地产”)并收到相关收益者,均为土地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以下通称“纳税人”),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职责。
(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对于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益,应被列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内,然后依据相应的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4)关于印花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印花税的相关条款,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被视为“产权转移书据”,并据此计算出应缴纳印花税的数额,税率定为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