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再次开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以做出最终判决或裁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发回申请重新审判的案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建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第一审程序为准绳,展开公正、公开且严谨的审判活动。而上诉过程中的人民法院如果发起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决定,那么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此判决通知之日起,理应启动新的审判周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