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用人单位并非有义务为该雇员购买社会保险。因劳务合同固有的性质临时性较强,故而被理解为一种非劳动关系调整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强制为雇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然而,若合同涉及到的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所作的定义,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起向其雇员提供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否则将构成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