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作人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雇佣方有权根据自身依法规定的行为准则和约束机制加以处理,对于这类行为,雇主可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罚款或发出严厉警告,以示惩戒,以防再犯。
若是工作人员频繁出现无故早退现象,实属严重违反贵公司的职业道德操守及公司管理规范各项标准的行为,贵公司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止与此人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必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