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相比之下,本规范适用于劳务派遣制与合同制之间所区别的诸多要点包括:
首先,当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所处的签约主体并不相同,即劳务人员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合约,而合同制员工,其雇佣协议则需直接与企业进行签署。
其次,从薪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来看,其中存在部分显著性差异,例如,劳务派遣制员工在享受住房公积时可能会受到限制,且他们的薪酬水平明显落后于合同制员工。
再者,劳务派遣制员工属于临时性质的员工,不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正式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