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雇佣关系之中,雇主凭借着对于劳动生产流程的精心设计与严格管理,实现对于雇员的合理调配以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相较于雇员所得到的那微薄的薪酬待遇而言,雇主获取到的总回报显然更为丰厚。
由于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完全受到雇主的支配与领导,他们必须全心全意地为雇主服务并为雇主创造额外的经济利益。
因此,当雇员在工作中犯有严重过失时,我们认为雇主针对该失误的追索权应当被限制在50%以内极为恰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