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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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医疗事故等级划分,这时候就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的疾病情况来判定医疗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在判定结果出来时会依据怎么样的责任划分比例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这里要注意的是(2),(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在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处理的时候有任何问题和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小编建议去律图网站咨询或委托律师,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提供的法律帮助是非常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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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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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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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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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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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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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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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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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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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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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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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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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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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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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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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应该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怎么划分,如何划分赔偿比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 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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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是多少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完全责任(全额赔偿)、主要责任(赔付60-90%)、次要责任(赔付20-40%)、轻微责任(赔付不超过10%),全责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疏忽造成;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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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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