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品在其生产及贩售环节皆受国家垄断经营与严格审批制度的限制。
作为拥有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务必遵循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能展开相应的零售业务活动。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进行转借、转让或租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