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以及各地方性法律规章中的相关规范,劳工雇主应对孕期内的女性员工实施全国标准范围内的产假政策,在此期间,员工应享有正常水平的全额薪酬及全勤待遇。
然而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是,在已经实施生育补贴发放制度的区域,生育津贴涵盖了产假的基本工资费用,生育津贴具备生育期间工资的实质性含义,因此社保机构会直接向雇主发放生育津贴,然后由雇主负责将此项津贴转交给员工。
对于在产假期间的妇女而言,她们通常并不会从单位领取工资收入,反而将享受到生育生活津贴,其具体待遇的长度将取决于产假的实际期限。
具体来说:
(1)如果参与生育的女性劳动者在过去的连续一年内已经足额缴纳过社保费用,那么其所享有的生育生活津贴金额应当按照该劳动者在进行生产或者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她按照规定可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来计算得出;
(2)若是参与生育的女性劳动者在过去的连续一年内未能按时足额缴纳过社保费用,则其所能享受到的生育生活津贴金额应该按照这位劳动者在进行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城市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她按照规定可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去计算得出。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