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的消费税制度中,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这包括了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在内。
当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形式结算销售额时,须将此项金额转换成人民币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对于纳税人自行生产并用于自身用途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需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话,则应按照生产该类消费品的纳税人所出售的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若无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可供参考,则应该通过组成计税价格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