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请务必携带以下五种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房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契税凭证)的正本及其相应的件复印本。
2、您需要前往您所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办理,请首先在预检窗口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此行的目的是为了将住房产权中的配偶名字增减添加至房产登记簿中,等待工作人员对您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若所有资料齐全无误,他们将会为您提供一个顺序号码,随后您可以凭借该编号前往指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