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设过程中所占用的基本农田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补划同样规模与质量标准的耕地,以保障特定地理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立的基本农田保有量毫厘无差地维持不变。在此基础上,我们坚决反对所有组织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诸如开凿窑洞、修建墓穴、挖掘沙石、开采矿产资源、挖掘土地、堆积固体废弃物等各类破坏基本农田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也强烈反对任何相关机构或个人对基本农田放任不管、弃之不用;更是严禁未经合法授权而私自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开发生态林业以及挖塘养殖鱼类等项目。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与可复垦的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