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新入职员者,用人单位须于雇佣关系正式建立后的第三十个日历日内为其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此规定强调了员工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之后,不论其是否尚处于试用期之中,用人单位均负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对其应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审查并作出数额认定。
通常而言,社会保险的缴纳期限以员工入职月份的15号作为区分点,若员工在该月15号以后才开始提供劳务服务,那么其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事宜将会从下一自然月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