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受工伤事故并辞去现有职位后,如有相关法律规定下的经济补偿则可以进行相应的申请。
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伤残状况者,他们有权向雇主提出一次性的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三个方面的恳求。
在此之中,第一种抚恤金的申请可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终结或者存在的情况下进行;
然而,对于后两者的补偿请求,则必须在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才能获得批准和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