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外资企业中,如若出现解雇员工的情形,补偿标准应依照以下准则予以确定:
首先,公司需根据被解雇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具体时长,以年度为间隔,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给予员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其次,如果该员工工作时长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视为志满一年,并按此标准进行补偿;若是不满六个月,也必须给予员工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最后,当员工的月薪水平超过企业所在地直属省份及地级市政府所颁布的,上年本地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的三倍时,企业需要以员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作为补偿标准,同时,该补偿总额不能大于十二年。
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问题,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如有公司擅自克扣或故意拖延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数支付工资报酬给员工外,还须根据员工请求,额外再提供经济补偿。对于数额达到较大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另外,如果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若这些要求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当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低于标准的那部分金额支付给员工;至于超过法定时期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则可责令用人单位依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乃至一百的比例,以赔偿金的形式再给予员工补偿;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每位员工相应的劳动报酬。面对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命令其限期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