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判定结果存在异议却无法启动行政诉讼的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几点详细解释:
首先,从国家级相关部门发布的行政复议制度明确指出此类情况并不属行政复议范畴,因此,自然也就无法走行[(开)展]行政诉讼之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及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了《劳动及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其第五条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产生异议,则无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士,无论是以法律途径提起上诉还是法院依据有效法律法规予以受理,均无法律法规依据可循。”其次,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以及工作职能上看,其并非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为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积极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多个部门共同推进此项事业发展的临时机构,而劳动鉴定办公室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事项。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是由医学专家组凭借工匠式的技术知识水平,依据工伤职工个人的实际伤病状况做出的技术性评估结论。总体来说,这类工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更倾向于是一类非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判断结果存在不满之处时,他们应当遵循的正确路径是通过向上申诉的复查流程,即在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该结果得出结论后,如若工伤职工对此仍持有异议,则有权向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裁定结果将被视为最后决议。除上述情况外,自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工伤职工如察觉自身伤残状况出现新的变化,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进行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