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所需的证据应当能够充分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质特征。证据类型涵盖多个方面,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物证;
其次,书证;
再次,证人证言;
然后,被害人陈述;紧接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其辩护;
再者,鉴定意见;随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书面记录;
最后,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这些都是可以用于证明案情真相的重要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