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谁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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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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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包括有三类,比如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有权利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利。
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谁规定?

一、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谁规定?

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 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 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②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任何的单位都是享有的,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能够享有,而这样的一种行政处罚权的来源,主要就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制定的,这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能够规定,其他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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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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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由谁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由谁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由什么机关行使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时,应该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
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日。
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处罚决定时,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行措施。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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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哪个规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由哪个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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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现在准备去申请关乎社保局的行政复议了,社保局单位的行政复议应由谁负责的呢?
[律师回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这是《行政复议 法》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权时所附加的一项义务,但这不同于举证责任。举证 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 主张,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会因为举不出证据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即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并不承担 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书副本 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视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 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在行政复议中,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 以下原因决定的:
(1)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 证后裁决。这是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2)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征得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 在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申请 人承担举证责任。
(3) 被申请人的举证能力比申请人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几乎没有举证能力。
《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目的,
首先,有
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其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行政复议应由谁负责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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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谁决定,由谁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处罚由谁决定,由谁执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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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各位律师好,我一朋友因为现在被行政拘留了,所以对于我国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的啊?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折叠编辑本段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特征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一些事情,申请了法院的处理,所以对于行政诉讼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负担诉讼费费的规则主要有: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7)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人负担。
(8)由当事人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行为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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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由谁单位办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洗钱行为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交由法律实体进行处理。而对于那些触及洗钱罪的企业或公司而言,他们将面临着数额不等的罚金惩罚,同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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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因为在处理的一件事情涉及到了行政处罚,关于管辖方面,要问问,这个行政处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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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由谁单位办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洗钱行为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交由法律实体进行处理。而对于那些触及洗钱罪的企业或公司而言,他们将面临着数额不等的罚金惩罚,同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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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法规不一致时,由到底谁来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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