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届满之后,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具体区别主要取决于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若在员工合同结束后,雇主方仍维持或是通过提高相关合同条件来续签劳动合同,然而这一提议遭到当事员工的强烈反对并表示无意续约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承担任何相应赔偿责任;反之,假如在员工合同完结之际,雇主方采取降低劳动条件的措施,亦或其未能满足员工期望的续签条件,导致员工拒绝重新签署新的合同,这时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的那一刻,如果员工正处于医疗、怀孕、生产以及哺乳期间,或者尚未完成有关工伤伤残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终止的种种情况下,其合同期限将自动延续,直到上述各种状况彻底解决之后,雇主才能依法对该合同作出正式解约。
同时,倘若雇主拒绝接受员工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那时当事人则有权主张获得双倍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