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交警部门委任之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果,法院予以充分肯定和认可。所有受交警部门授权进行的鉴定工作,其委托的鉴定单位均具备严格的司法鉴定资格,因此它们所提供的鉴定报告无疑可被视作具有较高可信度的证据资料。
然而,若一方支持者自行委托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所得出的结果与另一方持有的证据形成明显矛盾,且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得到充分论证,则法院将在此种情况下予以批准,允许展开进一步调查以确定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