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各方不愿意续订合同时的补偿措施如下:
首先,若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再续订该份合同,他们需要向每位雇员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费用,另外还需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
其次,当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示不再与雇员签订无限期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向雇员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且另需追加支付两个月的工资;
最后,倘若用人单位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降低原有劳动条件,致使续订无法达成协议时,那么员工有权申请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