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必然如此。
在恋爱交往过程中进行的财务馈赠行为,其归属权未必需要归还给对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同样具备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任何借贷关系,相关的借贷方都具有依照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偿还借款的义务。
其次,除借贷关系外,也存在可能被视为是赠与性质的情况。
然而,如果主张方希望寻求返还相关款项,则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书面证据,例如借据、欠条或者合同等。
若无法提供此类有效凭证,仍可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证明,如明确记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数量的收据、转帐纪录等等。
最后,如果经过审理确认恋爱期间确有借款往来,法院可能会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要求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