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公司可经营以下内容:
(1)为其分支机构提供财务咨询以及融资解决方案等服务,同时也包含进行信用评级以及相关咨询与代理业务;
(2)协助其分支机构实现资金账户间的账务支付和收款;
(3)经官方许可的保险代理业务;
(4)为其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支持;
(5)在准许的情况下,承办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项目;
(6)对于其分支机构的汇票进行承兑并进行贴现;
(7)为其分支机构间的转账结算提供支撑,并制定相应的结算与清算计划;
(8)吸收其分支机构的存款;(9)向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并进行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解活动;(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复中允许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