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强烈提醒您慎重考虑是否购买由开发商作为抵押权人所拥有的物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倘若出卖方故意隐瞒此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并将该标的物抵押给了第三方机构,以至于最终导致原本约定的商品房购买目的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未能实际获取到房屋所有权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协议,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此外还可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的双倍。
首先,如果您决定购买已被开发商设为抵押品的房产,那么请务必了解,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前,开发商必须首先与银行解除对此房屋的抵押关系,否则,产权证的办理将会受到严重阻碍。
其次,由于开发商与相关银行存在信贷业务上的未解难题,使得该楼盘尚处在抵押状态中,处于这样的情况下,您暂时无法再申请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因此,审慎地说,购买处于开发商抵押状态中的物业所面临的风险极大,我们并不鼓励您进行此类交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