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当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享有侵权行为的被害人有权向侵权者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正当保护他人民事利益而导致自身遭受损失的情况确立了解决方案,即由侵权者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如果有受益方存在,其也可对受伤者提供适当的补偿。
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逃跑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受害人提出补偿申请,受益人应主动给予适当援助与补偿。
此外,《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指出,若侵权行为对其他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被侵权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不当行为,排除妨碍并消除潜在危险等多种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则强调,两人乃至更多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原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