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维系期间所偿还贷款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合资资产。
若在婚前由某一方以本人名义购得的房地产地产,然而此后却使用了夫妇双方的共有现金流来偿还该等债务,那么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应将其作为原本的所有者视为房地产产权人,并对婚后共担还款金额进行公平合理的均分。
而另一方面,尚未获取房地产所有权的一方有权利索取相应比例的价值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