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监察机关于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也对属于公立性质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文化设施、医疗保健系统以及体育团体等行业内的职业管理者展开相应的监管工作;
另外,它还对社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工作者和这些组织所承担的管理职责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力或者接受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授予职权的组织内的专司公务的人员,监察机关同样有权实施监督与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