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企业滞留员工三个月的薪资未发放,依法应对其追偿一定额度的损害赔偿金。当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形时,可选择前往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投诉,以及直接申请相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疑虑或者不满,可自收到仲裁文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至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申请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除了及时全额偿付工作者薪资薪酬之外,还须额外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总额约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关于拖欠工资三个月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首先,用人单位若有拖欠工资行为,应按照所欠金额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向员工加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其次,当事人还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