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投降罪的认定及追究有明确条款,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按照该法条规定,军事人员在战争期间,出于过分恐惧生命安全和逃避战斗的目的,自愿主动放弃手中的武装并投靠敌对方的行为,将被视为投降罪。
此类犯罪有两种程度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度情况;另一种则是情节较为严重者,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长时间亦或是无期徒刑。
若军事人员进行了投降行为之后,又进一步为敌军提供协助或者服务,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然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投降罪是指那些因个人利益和对危险的规避,情绪化地选择自行放弃抵抗并倒向敌方阵营,而非在正常战术指挥下执行任务时所做的决定。
对于这些情况,相关人员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出于正义感和道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