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2018年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住房贷款利息的特定减免应被予以遵守。
此项规定详述道,纳税人可选择其自身或与其配偶以独立或协作的方式,利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来为他们自己或其配偶购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产。
在此类情况下,若发生首次置业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则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期间内,相关额度将依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整个期限的上限不得超过240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仅能享有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福利。
关于如何定义首套住房贷款究竟是“首套住房”抑或是“首套贷款”这个问题并未有明确的解说。
然而,在同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通告中明确表示,“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在购买住房时能够享受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的住房贷款”。
据此可知,判断住房贷款利息是否应当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主旨在于“认贷”而非“认房”,换言之,只有第一次申请贷款购买的住房才适用于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