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离职时间不足六个月者,用人单位须向其支付相当于半月工资的补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累积的服务期进行衡量,每满一年便可享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赔偿额。
如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年度,则以一整年来算;若仅服务了六个月以下,则向该员工支付相等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对于劳动者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明确认定不符合录用准则;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严重渎职、贪污腐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构建劳动合作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带来严重不便,或者经过用人单位告诫后仍不纠正此举;
(5)由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境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成为无效条款;
(6)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