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单个股东所参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该股东会被施加连带责任的负担。具体而言,若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混淆现象,且股东无法证明其自身的合法私有资产相对于公司的所有资产是独立存在的,那么在此情形之下,该名股东需为其所在的公司承担起相应的债务风险,并作为连带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