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兼职工作并不被法律定义为构成劳务关系,故将其排除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同时也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在此情形下,兼职人员所受到的任何损害只能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
因此,对这些损害进行补偿时,必须依据相关人身损害的法定标准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受雇任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雇主即理应对此负责进行相应的赔偿。
因此,凡涉及到兼职服务关系的公司,均有义务为其兼职员工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此类损害系由雇佣关系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为人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选择申请要求该第三方进行赔偿,或者直接向雇主寻求赔偿。
在雇主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导致本次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