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试用期间为期三个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需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而论。
具体而言,若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三个月并未达到一年,则试用期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在此情况下,试用期间为期三个月显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如劳动合同期限长达一年但仍未超过三年,那么其试用期间也不应超过两个月。
至此,试用期间为期三个月亦属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此时,试用期间为期三个月在法律上便是允许的。
值得关注的是,甲方即用人单位,对乙方即劳动者,只能设定一次试用期间。
而针对效力为一定工作任务的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三个月等情况,亦不可设立试用期。
另外,试用期应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若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无实际意义,就此情形,该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