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资源不可被个人私自进行买卖交易。
在实际应用中,土地的使用权部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租赁权,确实可以进行过户与转让的操作;
然而,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则属于国家专有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正如我国法律条款所明确规定的那样,在城市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权均为国家所有;而针对国家征用方面而来的土地,同样受此规定所规范,因此也将划入国家所有的范畴之内。
在土地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其权力依旧掌握在国家手中,而土地使用权亦属国家所有。
不仅如此,诸如国家的铁路线、车站、货场用地等以及依据现行法例应当保留的其他铁路用地,均依法界定为国家专属领域。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