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员工在开始新工作的头一个月之内,未能签署劳动合同时并不属于违法规矩,只要在此期限之前能够完成签署即可。然而若连一个月都不能坚持下去,那么未能签订的劳动合同便无法得到任何赔偿援助。
其次,倘若在试用期阶段,员工因被雇主判定为不适宜整份录用条件而遭解职,并不会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此解职行为完全毫无理由的话,那么就必须支付给员工两倍的经济补偿作为损害赔偿。其关键之处就在于能否充分证明该员工并不适宜整份录用条件。有证据者不予赔偿;缺乏证据,必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