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彩礼款项是否归属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其财产性质可以被划分为如下三种具体情况:
首先,当男方或男方家长在二者首次缔结婚姻前将彩礼赠予女方时,此部分彩礼应视作女方个人所有财产;
其次,若男方或男方家长选择在双方确立婚姻关系之后,将彩礼支付给女方的家长,那么这笔财物就应归于丈母娘与岳父所有;
最后,若男方或男方家长在二人缔结合法婚姻之后,仍旧向女方给付彩礼,那么这笔彩礼就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判断二者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日期,应当参考二者结婚证的发放时间。截至结婚证发放之前,无论是男方还是男方家长向女方或是女方家庭支付彩礼后,都拥有随时撤销赠与行为并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