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产权房乃是依据法律严格规定而享有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之房产。
这类房子的所有者对于房屋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包括占有、运用、处置以及获益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所有者具备将此类型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的权利。
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内部,业主被视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使用者。
房屋的所有者对其所持有的房产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利,既可自行租赁、售出,又可继承、赠予给他人。
另一类房屋为使用权房屋,即公共住房的租用人所享用的租赁房,使用权的持有者即为租户。
租户无权随意转让租赁权,同时亦不可欠缴租金或是利用租赁屋从事任何商业交易活动。
然而,出于对租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赋予了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若遇房屋面临拆迁问题,业主有义务以妥善的方式安置租户,并提供与原有房屋相同面积的新住所供其租赁。
当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采用货币形式予以补偿代替实物补偿。
一种是单位福利房,这种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个人仅享有居住权,由此单位具有随时收回该房产的权力。
另一种为小产权房,多由旧村改造或还建而来,其主要的产权归属为村集体所有,个人仅仅享有使用权和居住权。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