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勤人员”是对“工人”以及“勤杂人员”的统一称呼,它亦可特指具备工人身份特征的职业人士。在过去,此类人员与企业里的普通员工身份相仿,只是由于其工作环境并非在大型企业内部,因此并不被直接称之为“工人”,而是通过“工勤”这一词汇来描述。这类人群与以“干部”身份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形成了显著对比(即由所在地人事局管理其档案或者已完成在该部门备案手续的人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