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
作为雇主一方,如果员工合同即将到期而未得到续签,这将导致雇主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若员工合同到期后,雇主决定不再续签,此时雇主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待遇。具体而言,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议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当员工主动请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尽管这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但用人单位的拒绝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劳动权益,员工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以员工在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作为依据,实际到手的薪资水平才是真正的衡量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