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教师选择在七月份进行分娩,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她的产假将通常自生产之月起开始计算。这类产假涵盖了妊娠前期、分娩期以及产后恢复等阶段所需要的休息时间,按常规操作,教师有权利在预计妊娠期满之前提前15日开始享用产假待遇。自此之后,只要教师开始享用产假权益,她便可享有一段持续不断的休长假,直等到产假期限结束为止。所以,假如某位教师已经于七月份申请并开始了产假,她就不可能再于九月份额外请求产假福利,因为这样的产假是绝对的,亦无法被分割或者延后使用。至于产假的实际期限与起始日期,这部分将由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的规定来规范。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