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商事主体被纳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对于法人代表的实际干预其实十分轻微。
即便如此,由于法律体系严明规定了法院仅能基于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破产过程中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财产清偿,因此,债权人通常只能执行企业名下的资产,而不应牵涉到法人代表个人拥有的资产或责任。
换句话说,除却特定的案例,诸如法人代表需以个人名义为企业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特殊情况外,法人代表自身的资产和权利都不会面临直接的威胁或者损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