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行使权利之前,债权人大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以下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进行细致的分类:
1、针对债务人人身或资产等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2、债务人欠下的暖心薪酬与医疗、致残补助、抚恤所需费用,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拖欠的法定税费款项;
4、最后,当然还包括了所有其他普通类型的债权。
然后,我们需要分段对上述各类别分别就其代表的债权数额比重对重整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只要同一类别中的债权人有超过半数的支持者,且投票同意的总金额可以占到该类别所持债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那么该类别就可视为已经成功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最后,当所有投票环节都宣告结束之后,一旦各表决组均已顺利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就意味着重整计划已经获得全面认可并正式生效实行。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